街道办事处撤销的程序是什么?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还是县级民政部门向县一级政府提出?[2019-01-10]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