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规定,兴建冠以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名称的单位,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不直接冠以殡葬设施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该项目也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