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告知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符合在市直安置条件,并与市民政局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市民政局负责核发。
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市民政局安置办发放。标准:以退伍义务兵(两年)1.5万元为基数,服役期每多一年增加1000元;获三等功的增加1000元,获二等功的增加2000元,只取最高一个奖项(只限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享受此标准),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一)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
(二)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
(三)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间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挡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挡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挡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
4、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一)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我市增值税的起征点:自2004年6月1日起,将增值税的起征点统一提高至最高点,即: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5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我市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暂由月营业额300元提高到10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免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
六、贷款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七、户籍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稳定职业证明办理落户。
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上述政策由临沂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