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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2009-04-22 00:00   审核人:

为加强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工作,推进资金管理公开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临沂市慈善总会章程》、《临沂市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财务管理原则

本会执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上下联动、分级实施的原则;形成公开规范的善款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善款(物)的整体效益,以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财务管理范围

总会财务管理工作制度、标准的制定;慈善资金预算的编制及执行;创始资金的运营和管理;慈善资金(物)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经费的募集、使用和管理。

三、创始资金运营和管理

(一)总会创始资金母本存入国内较大银行进行运营,并签订运营协议。

(二)创始资金为永久性资金,一般不动本只取息,必要时须动用创始资金母本时,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创始资金母本利息可用于本会救助活动和办公经费支出。利息每年结算一次。动用利息由本会办公室提出使用初步意见,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本会会长办公会审定,会长审签。

四、善款善物募集管理

(一)接收现款捐赠

1.捐款接收后由本会办公室开具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给捐赠单位和个人,凭收据享受税收减免政策: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予扣除。捐赠的现金和银行票据当日存入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

2.接收百万元以下的定向或冠名专项慈善救助金全额直接存入本会银行账户,由捐助人(单位)与本会签订包括救助金的数量、用途和使用管理等内容的协议。

3.接收超过百万元以上的定向或冠名专项慈善救助金,捐赠资金可存入由捐赠人(单位)与本会商定的银行;经捐赠者审核同意,每年由本会提取捐款总额的10%用于专项慈善救助。

(二)企业认捐慈善基金

一次捐款数额3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设立定向或冠名基金,基金本金留在捐款企业运作,每年向本级慈善总会捐出利息,专项用于助困、助残、助学、助医、助老、赈灾等慈善救助。

(三)接受实物捐赠

1.捐物接收后由本会办公室开具统一印制的《接收捐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一次捐赠物品价值万元以上的由捐赠方和本会签订协议。

2.捐赠物品用于现场发放的,凭捐物收据记账联入账;需入库后发放的,填写入库单验收清点无误后入库管理。

3.捐赠物品现场义卖义拍的,义卖义拍的物品收取的现金按捐款接收程序办理;义卖义拍后有剩余的物品按捐物接收程序办理。

五、善款善物使用管理

(一)使用原则

慈善救助款物的使用,坚持善款善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坚持同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一致的原则;坚持严格程序完善手续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的原则;坚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使用范围

救助本市因事故、灾害、疾病等原因导致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资助本市的安老、慈孤、扶残、助学、济困、赈灾等项目;资助按照捐赠方意愿确定的公益项目;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活动;必要时的救助项目管理费用。

(三)使用标准

1.家庭或个人求助。①凡患有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住院治疗费用(扣除城乡基本医疗报销费用)年内超出3万元以上,家庭个人获得政府和单位救助后仍无力负担或治疗的,一次性救助3000到10000元,最多不超过30000元;②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导致家庭生活无力维持的,一次性救助3000?5000元;③所患疾病不属大病范围(扣除城乡基本医疗报销费用)或遭受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以下的困难家庭一次性救助300?1000元;④特困家庭的学生救助,视情况一次性救助300?4000元。

2.项目(机构)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范围的项目或机构,一般一次性资助1万至20万元,最多不超过50万元。冠名的专项项目(机构)资助,按捐赠方与本会签订协议的数额办理。

3.捐赠的单位或个人与本会协议为个人或单位举行专项募捐活动募集的现金或实物,使用时按协议规定办理。

(四)使用程序

1.特困家庭救助审批程序。①申请救助家庭向市慈善总会提出书面申请;②村(居)委会对申请进行调查,情况属实填写《临沂市慈善救助金审批表》并签具意见后,经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复核签署意见,报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急需救助的家庭可直接向市慈善总会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调查核实;③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提出救助意见,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报常务副会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2.项目救助的审批程序。①项目单位(机构)属县区的,单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填写《临沂市慈善总会项目救助审批表》上报市慈善总会办公室;项目单位是市属单位(机构)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直接报市慈善总会办公室;②总会办公室提出救助意见,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由常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审批。

3.申请救助提供的材料。

家庭救助:①户主或本人的申请;②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③住院病历和治疗费单据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灾害损失证明;④农村新农合或城镇基本医疗报销凭据;⑤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项目救助:①单位(机构)申请;②项目批准或列入计划的复印件;③自筹资金的情况;④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六、财务管理

(一)本会办公室负责捐赠资金和物品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本会办公室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各一人,捐赠物品由专(兼)职保管员负责具体管理。会计、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监交人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三)本会的财务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完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会办公室对管理的资金、物品的收支环节,做到单据齐全、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有证有据。

(五)本会办公室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救助资金和办公室经费预算,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提出意见,常务副会长审核,报会长审批。

(六)本会办公室每年三月底前编制上年度慈善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会长同意,向理事会报告。

七、财务监督

(一)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立监事长一人,监事5-7名,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负责对善款善物的募集、使用、增值、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

(二)本会在新闻媒体和社会上聘请监督员,邀请监督员经常参加慈善活动,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三)本会接受捐赠人(单位)对捐款捐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委托本会组织实施的定向捐款的使用执行情况及时向捐赠人(单位)反馈。

(四)本会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捐款捐物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本会每年由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通过媒体将检查、审计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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