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和省民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地名规划的通知》(鲁民[2005]3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步伐,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指导,明确规划的编制内容、要求和编制程序,促进我省城市地名规划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大纲。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1、国家、省和市、县(市、区)有关法律、法规;
2、所在地城市规划;
3、所在地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专题规划。
(二)编制原则
从有利于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和提高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总体要求出发,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健全和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名管理和服务机制,推动我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更好更快地发展,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按照地名管理和城市规划理论,总结和归纳城市地名的历史演变和分布规律,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的功能分区,构建地名空间布局。使地名规划达到地方特色鲜明、区块主题明确、点面层次清晰、空间覆盖完整,相互联系规律的要求。
3、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运用地名学原理,挖掘当地历史文化,参照区域地理环境,贴近城市人文背景,彰显城市精神风貌,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使地名名副其实、规范有序、彰显文化、雅俗共赏、体现规划、好找好记,为更好地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奠定基础。
(三)规划的层次、范围和对象
1、规划层次
城市地名规划由市域地名规划、中心城区地名规划和乡镇驻地地名规划组成。
市域地名规划应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设区的市编制;中心城区地名规划应对中心城区规划,由县(市)编制;乡镇驻地地名规划由县(市)协同乡镇编制。城市地名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进行。
2、规划范围
城市地名规划的范围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3、规划对象
除行政区域名称以外的所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路街巷、住宅区、重要人工建筑物、城市广场和公共绿地等,无名的或未经标准化处理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等)。
二、编制内容
城市地名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
说明地名规划任务的由来,明确规划编制的依据、目的、指导思想、原则、范围、期限和分期目标等。
(二)历史和现状分析
1、回顾城市发展历程,不同时期的城市轮廓和功能分区;
2、归纳现行地名分布规律和主要特色;
3、考察当地的地理环境、人文社会、典章制度等地名生成环境,分析各种因素对地名的影响。
(三)相关环境分析
1、城市定位;
2、城市发展方向和功能分区;
3、城市建设规划的时序;
4、历史、文化保护措施与发展目标。
(四)市域(设区的市)地名规划
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域和功能分区,划分覆盖整个城市体系的地名分布区域,并按不同分区特点,提出规范管理的一般性要求。
2、通名规划
设计出科学、规范、符合当地习惯的通名体系,并按类别确定通名等级的应用指标。城市道路通名分为主干道:大路、大道、大街(是指纵向或横向贯穿城区的主干道),次干道:路、街,支道:巷、胡同、里;居民区通名有小区、园、苑、花园(绿化面积不少于35%)、山庄(是指依山而建或近山而建的住宅区)、城(封闭或半封闭的特大型居民区)、院、新村、公寓、居、里、庐等;桥梁的通名:立交桥、高架桥、大桥、桥;公共活动中心与公园绿地通名有广场(配有相应附属设施,具有综合性多功能的开放型广阔的公共场地,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米以上)、公园、花园、园、纪念堂、纪念馆、纪念阁、纪念碑等。
3、专名规划
对专名的采词提出规划原则,明确各类地名专名在不同分区里的具体命名方案。
4、地名标志规划
规划设计地名导向系统和地名标志的标识内容,外形风格、设置密度、分期目标等。地名标志包括道路名称标志牌、人工建筑物名称标志牌、居民区名称标志牌和楼门(单元、户)牌、公共活动中心和公园绿地名称标志牌等。
5、地名文化保护规划
地名属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历史地名、古地名、老地名的使用、重新启用、派生规则、保护措施等进行规划。
(五)中心城区(县、市)地名规划
1、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区域和功能分区、规划范围内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地名特色,以及地理环境特点,划分地名分布片区。
2、参照市域地名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城镇、片区特点对地名的采词提出主导要求。
3、通名规划、专名规划、地名标志规划、地名文化保护规划等与市域地名规划的相同。
(六)乡镇驻地地名规划
1、以城市(县、市)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为基础,根据中心城区(县、市)地名规划蓝图,并结合当地的历史文化、地理特征确定地名规划的总体架构。
2、通名规划
乡镇驻地一般范围不大,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设计出科学、规范的通名,道路通名分为路、街,巷、胡同、里两个层次即可;人工建筑物通名有桥、楼;公共活动中心和公园绿地通名有公园、园、广场、纪念堂、纪念馆、纪念碑等。
3、专名规划
乡镇驻地地名的采词要充分体现地方性、乡土性、代表性。尽量反映当地的历史文化、地理特点、名胜古迹、四季景观、土特名产、民居特点、生产生活方式等。充分体现不同于其他乡镇的特殊个性,同时也要避免与其他乡镇重名。
4、地名标志规划
规划设计地名标志的标识内容、外型风格、质地要求等方面既要与中心城区地名标志总体规划相一致,但在规格尺寸、外型风格上可以突出当地的历史习惯和特点。地名标志包括道路名称标志牌,楼、门(单元、户)标志牌,重要人工建筑物名称标志牌,公共活动中心和公园绿地名称标志牌等。
三、规划成果
(一)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对地名规划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要求的文件,是规划调研所形成的结论性表述,其文字表达应做到规范、准确、客观、言简意赅。
(二)地名规划图
地名规划图与地名规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编制地名规划图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规划图为基础,并将拟新命名地名准确的标注于图上。地名规划图应标示图名、图例、编制单位、编制时间。比例尺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图相同,或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其调整情况应予注明。
(三)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是规划结论的专题性文件,侧重于基础情况调查研究,如对当地人文地理情况和自然地理环境特点的调查,当地的地名文化及与之相关的历史文化背景的研究,为地名分区划分提供基础和依据。研究报告还应对整个城市的地名规划提出建议和具体的命名方案。
(四)规划编制说明
规划编制说明是文本的解释性文件,主要叙述规划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介绍理论和现实背景,论述确定规划指标、规划目标的依据;说明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重点和特点;说明规划编制过程及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说明履行规划编制程序的情况;说明专家论证评审结果和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及市、县(市)政府审定情况;说明其他有必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四、编制程序
(一)成立机构
规划编制应由地方政府组织,成立由民政、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规划编制
编制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规划编制过程要注重调查研究,搜集和掌握大量的资料,广泛征求专业内外有关领导、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由当地领导、专家及各界人士参加的论证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规划评审
在完成规划征求意见,社会公示和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按规定请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并组织地名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和评审。省辖市(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地名规划由省民政厅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县和乡镇驻地的地名规划由所属市民政局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及地名、规划、历史、地理、语言文字、民俗等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每次组织评审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规划评审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字。
(四)规划审批
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论证评审意见、社会公示意见,对规划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乡镇驻地规划应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审批后,应选择适当的时机予以公布,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