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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乡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2012-12-13 00:00   审核人:

今年以来,我市先后发生干旱、洪涝和暴雨等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中央、省、市领导高度重视今冬明春的受灾群众生活情况,11月30日,民政部、省民政厅先后召开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工作视频会议,市委、市政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扎实做好全市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契机,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按照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的有关要求,本着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原则,切实解决今冬明春期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二、救助范围

因灾造成冬春期间生活困难的受灾户,尤其是重灾户;城乡生活困难的低保户、五保户、病灾户、优抚对象、残疾家庭等困难家庭;流浪儿童。

三、救助程序

(一)确定救助对象

1、受灾户

对于因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受灾户,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程序,确定受助对象。具体步骤为:

(1)受灾户主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

(2)村(居)委会召开村民代表、灾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将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及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意见等资料一并提交乡镇街道政府审核。

(3)乡镇街道政府对上报的救助对象核查后,统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因灾家庭困难户登记造册,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2、城乡生活困难的低保户、五保户、病灾户、优抚对象、残疾家庭等困难家庭

对于城乡生活困难的低保户、五保户、病灾户、优抚对象、残疾家庭等困难家庭,要按照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9号)、《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0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救助工作。

3、流浪儿童

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要求,引导护送流浪儿童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救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努力营造关心关爱流浪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建立工作台账

各县区要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临沂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临民电〔2012〕10号)要求,深入村居,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本地区困难群众基本情况,分门别类,记录详细,做到市级掌握到村,县级掌握到户,各级救助资金到位后,各县区要以户为单位建立工作台账,并在政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制发救助卡

城乡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卡是受灾人员领取冬春救助款物的凭证,各县区要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发放,以户为单位填制城乡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卡,由县区民政局和乡镇街道政府加盖印章后,向救助对象发放。

(四)发放救助资金

各级救助资金到位后,各县区根据临沂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情况统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对于有条件的地方,鼓励采取“一卡通”的方式发放救助金,条件暂时达不到的县区,救助对象凭城乡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卡和身份证领取救助资金、物资,并在城乡困难群众救助物资领取台账上签字按印。

四、资金来源

中央、省、市下拨的冬令春荒救助资金;市级以下财政部门的配套资金;社会捐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真正把城乡困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搞好生产自救。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城乡困难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采取邻里互助,外出打工或有组织的开展农田基本建设、社会服务等,加强生产自救能力。

(三)规范管理程序。要按照村务公开程序,严格落实民主评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杜绝将救助资金以任何方式挪用、滞留或用于其他方面,做到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救助款物的分配使用、发放情况,市民政局将适时派出工作组,由联系各县区的局党组成员带队,到各县区督导检查。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各县区民政局要定期向市局汇报城乡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冬春救助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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