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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2013-04-03 00:00   审核人:

临民[2013]40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兰山、罗庄、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每人每月34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人每月370元;9县和蒙山旅游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每人每月30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人每月340元,临港区仍执行每人每月3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每人每年180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人每年2000元。

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3年1月起,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在每人每年336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人每年3600元,分散供养标准在每人每年192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人每年2400元。

三、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保证此次调标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建立居民家庭收入核查机制,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强化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城乡低保和五保新增支出按现行渠道由各级财政解决,严禁滞留、拖欠,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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