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二、政策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法【2004】42号)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救助管理站,临沂市北京路与武汉路交汇处临沂市救助管理站
四、救助对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
五、基本流程
(一)入站管理
1、求助申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应先到救助站进行求助申请,并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情况,填写《求助申请表》。如提供虚假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按照规定将不予救助。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及时提供救助,办理接收和入住救助手续;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2、接收入住。求助申请被批准后,需要进行如下工作程序:
⑴接受安全检查。严禁危险物品带入宿舍内,贵重物品由救助站代为保管,待离站时归还;
⑵填写《受助人员登记表》;
⑶照相存档;
⑷保管财物,发放生活用品;
⑸学习规章制度及入住注意事项;
⑹入住宿舍。
(二)、站内管理
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⑴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⑵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⑶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⑷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⑸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三)、离站管理
受助人员在出站离站时应填写相关表格,办理相关手续。受助人员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将终止救助。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站时,须经救助站同意。
按照规定,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天。对已经实施救助或救助期满的受助人员应离站,否则,如无正当理由,救助站将终止救助。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北京路与武汉路交汇处临沂市救助管理站
(二)电话咨询:0539—835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