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
二、办理依据
(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民政部令第19号)
(二)《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三)《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
弃婴活动的通知》(民发〔2014〕99号)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
(五)《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民〔2011〕60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办理条件
社会散居、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原因导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申请手续
(一)儿童父母死亡、失踪、服刑、重残、患病等证明材料
(二)入住儿童福利院申请
(三)申请人身份证(有监护人的孤儿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三)县级民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市级民政部门。
(四)市级民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入住的决定。
(五)同意入住的,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市级儿童福利院办理入院手续。儿童福利院为鹅肉唐进行全面查体,建立简历和入院档案。
(六)儿童先进入观察室观察一周,确认无传染性疾病后,按年龄及身体状况转入相应房间。
(七)儿童年满18周岁后,生活能够自理的离院走向社会,生活不能自理的安置到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5天。
九、咨询方式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539—7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