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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服务指南
2017-05-31 10:52   审核人:

 

一、事项名称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

二、办理依据

1、《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7号)

2、《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鲁民〔2016〕75号)

3、《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

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司人〔2010〕4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接收安置地民政局安置办公室

四、办理条件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已经列入民政部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完成安置去向审定,符合到临沂市及各县区安置地接收安置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民政厅转来的军休干部档案、退出现役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接收民政厅转来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档案,并转交接收安置地民政局安置办公室。

(二)接收安置地民政局安置办公室确定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单位,审核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个人档案,如发现有缺件、虚假材料、明显错误等问题,退回部队,不予接受。

(三)根据档案材料,核准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各种津贴补贴项目,核算完后交部队及本人核对确认。

(四)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和移交部队、军休干部(士官)三方进行面谈,就移交有关项目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三方签订交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四)出具落户介绍信,到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按照下达的计划,及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北京路13号人防大楼509室)

(二)电话咨询:0539-7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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