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自然灾害救助
二、办理依据
(一)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 第577号)
(二)《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
(三)《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6〕158号)
(四)《山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89号)
(五)《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3]17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县区民政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四、办理条件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
五、申请材料
由各县区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统计灾情实际情况,再要求因灾困难群众提报相关材料。
六、基本流程
按照《山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89号)要求,专款专用、合理安排、重点使用、公开发放。以“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工作程序确定救助对象。严格按照“四个程序”,做到“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的流程。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坚持以人为本,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九、咨询方式
各县区民政局救灾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