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及以上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如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社会组织名称 |
违法事实 |
依据 |
拟处罚决定 |
临沂市粮油 商会 |
连续两年及以上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撤销登记 |
临沂市典当 行业协会 |
连续两年及以上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撤销登记 |
临沂市燃气 热力协会 |
连续两年及以上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撤销登记 |
临沂市金银花协会 |
连续两年及以上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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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