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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2013-03-15 00:00   审核人:

临沂市民政局

临民函〔2013〕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管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社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包括成立大会,换届大会,年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章程、名称的会议等);

(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会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大会;

(三)举办大型成果展览、学术交流、理论研讨活动以及培训班、联谊活动等;

(四)向社会筹募活动经费、收取赞助费及公开举行的募捐、资助活动;

(五)创办经济实体;

(六)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顾问;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组织;与境外社会团体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团体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团体的交流交往活动等;

(七)举办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

(八)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九)党组织重大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三、报告程序和形式

(一)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法定代表人审阅后应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在开展活动的10个工作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查,并视情派员参加活动予以指导监督。

(二)社会组织举办涉外活动或重大活动涉及行政审批的,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重大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将活动的图片、影像资料、总结等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社会组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握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内容和要求,并认真贯彻落实。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成说明情况,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列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范围。

(三)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重要职责。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确保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

联系电话:7200932,7200935

地址:北京路13号(市政府大楼东)市民政局515、517室

电子邮箱:sdlymjzz@126.com

附: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登记审批表

2013年3月12日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登记审批表

社会组织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活动名称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涉及人数(单位)

经费来源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活动内容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本表请据实填写,妥善保存,并作为年检、评优工作的重要依据;

2、活动通知及议程安排随本表一并报送。

下载:临沂市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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