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2012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现截止期限已过,但仍有部分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请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于2013年8月1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市行政服务大厅三楼民政局窗口,逾期不报送年检材料的单位,视为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我局将作出相应处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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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