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收养登记办理流程
A:
第一步
国内公民按照收养登记办理管辖规定,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子女办法》要求的,对收养人开展收养评估。收养评估报告应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第三步
收养评估通过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四步
融合期满后,经评估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能融合的,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Q哪些部门可以作为收养登记机关?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收养登记机关。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