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婚姻登记“省内通办”典型案例
张先生和王女士都是在外地工作的年轻人,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张先生户籍在菏泽市,而王女士则户籍在距菏泽市450多公里远的潍坊市,两人目前在临沂市兰山区工作。按照过去的做法,他们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专程返回户籍地,这无疑给两人带来了不少困扰。
一方面是时间上的难题。张先生和王女士都是正常工作的上班族,平时工作繁忙,难以长时间请假返回户籍地。何况两地相距遥远,仅仅路上的时间就需要一整天。这对于注重计划和时间管理的年轻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障碍。
另一方面是经济方面的压力。除了路费交通费用之外,返乡办理手续还需要支付住宿和餐饮费用。对刚刚步入社会的张先生和王女士来说,这笔额外支出并不轻松。此外,他们也需要支付工资损失,因为此次返回户籍地办理结婚登记,必定导致工作上的缺勤。
为此,张先生和王女士一直在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希望能找到更便捷高效的办理方式。直到有一天,张先生看到“省内通办”的登记政策后,欣喜地告诉了王女士这个好消息。
原来,在“省内通办”政策下,不同户籍地的结婚申请人可以在山东省任意城市的县(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他们完全不需要像过去那样专程返回户籍地才能办理。这对于张先生和王女士等情况的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福音。
为了确保顺利办理,张先生和王女士在网上详细查阅了山东省“省内通办”的相关规定。他们了解到,无论选择在菏泽市、潍坊市、还是临沂市兰山区办理,所需的手续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于是两人开始着手准备材料,并决定选择在临沂市兰山区完成结婚登记。
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后,张先生和王女士由衷感受到了“省内通办”政策实施的便捷。在过去,他们需要花费数日时间奔波办手续,还要承担额外的交通和住宿费用。而如今在当地就可以完成结婚登记,全程只花了一个上午的时间,省去了不少麻烦。
他们表示,“省内通办”让跨地区结婚登记变得如此简单方便,极大地减轻了经济压力和时间成本。这项改革是政府为他们这种跨地区工作的年轻人办理婚姻登记做的“实事”。
案例二:某市某某运动协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被取缔的情况
【基本案情】2023年1月3日,我局接12345工单,有市民反映“某市某某运动协会”涉嫌未经登记多次举办活动。经调查核实,该组织已经体育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同意,于2022年8月召开了成立大会,正在提交后续登记材料。随即,我局会同体育局约谈了该组织拟任法定代表人,告知其尽快提报相关材料,办好登记手续,在未登记注册期间,禁止开展活动。3月2日,我局在得知审批部门不再予以办理该组织的成立登记手续后,约谈了该组织拟任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了劝散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承诺不再以该组织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2023年4月13日,我局再次接到12345工单,反映该组织又在商场以“某市某某运动协会”名义开展活动。根据《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规定,2023年4月14日,我局对该非法组织依法取缔。
【处理结果】我局通过收集该组织违法活动视频等佐证材料,认定该组织为非法社会组织,依法对其作出取缔决定。
【案例点评】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愈加明显。但也必须看到,非法社会组织产生的环境和土壤并没有彻底根除,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时有发生。这不仅扰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污染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还侵蚀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威胁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案中,非法社会组织“某市-某某运动协会”在未经合法登记备案的情况下,即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符合《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关于非法社会组织的定义。
某市-某某运动协会相关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在与民政部门签订了劝散承诺书,承诺不再以该组织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情况下,后期依然以该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应严厉依法打击,坚决取缔。
【典型意义】某市-某某运动协会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属于非法社会组织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秩序,还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该社会组织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受理案件合法,调查取证及时,有针对性,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条文准确,处理结果恰当。遵纪守法、严格自律是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的根本遵循。一些社会组织未经成立登记,擅自开展活动,根本原因就是法纪观念、规矩意识淡漠,自己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不遵守法律、不按章程办事。通过该案,警醒各社会组织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纪意识,严格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开展活动。
【相关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案例三:关于违规制作、销售土葬用品案件处理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11月9月从绍兴嵊州市殡葬管理所获悉,该所日前根据群众举报,联合综合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对下王镇裘村岭村村民施某某违规制作、贩卖土葬用品(棺材)的制售点进行了查处,查获成品木棺7具、半成品15具,当场予以销毁处理,并对施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法律诠释】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二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因为棺材等土葬用品占用了大部分的耕地,因为中国的人口基数过大,如果每一个人都进行土葬,就会有很多耕地被浪费掉,造成资源浪费。查处非法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行殡葬改革,就是要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改革旧的丧葬陋习,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案例四:祭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案
【基本案情】2017年4月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携妻儿来到某镇山上公墓祭扫。在扫墓时,张某用打火机点燃香烛、纸宝拜祭,并用烧着的香陆续点燃两排鞭炮扔到墓地范围上方4米处的草坪(即起火点位置)。
一家人扫墓完毕后行至山脚处时,发现刚才拜祭的墓地处冒烟。张某立即赶回墓地,看见燃放鞭炮草坪处有十多平方米的明火。赶紧从周边砍了树枝扑火,后陆续有村民赶至现场灭火,至13时许山火被扑灭。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火烧迹地为林业用地,面积87.9亩(其中有林地64.5亩,无林地23.4亩)。同月24日,张某到森林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受损户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规,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触犯的系过失型犯罪,且有自首情节和积极救火、赔偿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律诠释】这是一起个人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案件,当事人违反了《山东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依据《山东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