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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2014-07-28 00:00   审核人:

为更好地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下发《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通知要求,从2014年1月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每人每月340元-37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人每月360元-4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人每年260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在此标准的基础上继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4年1月起,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在每人每年360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人每年4200元,分散供养标准在每人每年240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人每年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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