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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2015-11-02 00:00   审核人: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5年10月起,将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50元,将各县和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70元提高到400元;将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700元提高到3100元,将各县和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600元提高到3000元。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5年10月起,将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200元提高到4500元,将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3200元。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措施,加大投入,落实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让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实惠。各级民政部门要规范管理,严格审核审批流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资金保障,按现行渠道解决提标后新增支出,严禁滞留、拖欠,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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