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当前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问题,充分发挥村级民政助理员的作用,逐步消除农村低保的不良社会影响,近日,平邑县民政局向各镇街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申请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4月起,所有新增农村低保户,在上报原有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必须一并上报村级民政助理员签订的保证书和村委书记、主任签订的承诺书。
村级民政助理员在保证书中保证新上报的低保户不存在以下七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1、家庭(包括子女)拥有中、大型农机具、轿车等贵重器具;2、本人或配偶领取退休金等工资性收入;3、家庭(包括子女)实际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含门面房);4、子女在机关事业单位上班;5、子女家庭年收入能够保障其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户;6、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大操大办;7、系村干部未备案的直系近亲属。如保证不属实,村级民政助理员自愿接受县民政局扣除一年助理员补助的处罚;情况严重的,自愿接受县民政局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村委书记、主任在承诺书中承诺1、本村新上报的低保户是按照贫困程度评议出来的,全村没有比此次上报的低保户更加贫困的群众。2、本村新上报的低保户全部符合低保条件。3、对因低保问题造成上访的,配合镇(街)第一时间予以调查处理。如果县民政局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新增低保户有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现象,村委书记、主任自愿接受县民政局下派调查组入村对所有低保户进行核查整改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县民政局将作为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上报县纪委。
下步工作中,平邑县民政局将加大对新增低保户的抽查力度,严格兑现惩处措施,不断推动全县的农村低保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