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促进我市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社会公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管理服务措施和有关事项。
第三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不得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纪律。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杜绝弄虚作假。公开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情,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有利于管理相对人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公开的时间除法定的办事时限外,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成立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长期公开:
(二)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三)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制定的民政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四)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分工、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五)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事务的承办部门、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收费依据等;
第十条 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制定、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临沂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规定的形式和内容提出。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三条 依据《临沂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规定答复申请人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中答复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正政府信息的,还应当告知途径。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市局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由各科、室定期汇总后,经局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提供局信息中心,并由信息中心通过网络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经上级部门转办的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回复,由办公室呈报局长或分管领导阅批,并转交相关科、室、单位办理。承办科、室、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查后,由局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临沂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细则》办理。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是全局政务信息公示的监督机构,负责每季度检查一次各科、室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各科、室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通报。
第十六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局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四)擅自泄露涉密内容,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转办的政府信息回复不按时办结、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