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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80134号建议的答复
2018-12-12 14:10   审核人:


临民函〔2018100

 

对市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80134

建 议 的 答 复

 

张培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审批登记制度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结合民政职能,就您提出的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 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9 号)、《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鲁民〔201363 号)等文件要求,我市于201441出台了《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民〔201431 号),已将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纳入设立许可范围明确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不含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畅通申报渠道,优化审批流程,加强管理服务,为各类养老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018710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李长征 

责任科室: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电话:720092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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