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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306号提案的答复
2018-12-12 15:06   审核人:


临民函〔201886

 

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306

提 案 的 答 复

 

尊敬的李振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监管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针对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农村低保准入资格把关不严,执行随意性大”、“农村低保申报程序不规范,审查不到位”、“农村低保信息透明度低,监督渠道不畅通”、“农村低保缺乏动态跟踪管理,边缘户救助问题突出”等相关的问题,近年来按照上级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持续开展以低保为主要整治内容的专项行动,不断完善制度,加强规范管理,落实长期公示,通过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立定期比对制度,实现农村低保金财政惠农“一本通”发放,定期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城乡低保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

(一)完善城乡低保制度体系,规范审核审批。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低保规范性制度文件。一是出台《临沂市低保备案制度(试行)》(临民〔201468号),规定财政供养人员、村(居)“两委”成员的近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享受低保,确因财政供养人员或村(居)“两委”成员重病、重残不具备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近亲属符合低保条件的,乡镇审核完报县级民政部门100%入户核查,填写备案表。二是出台《临沂市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实施细则》(临民〔201498号),规范了低保民主评议的程序、人员构成等,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组织召开民主评议提供了具体指导。三是出台《临沂市低保长期公示制度》(临民〔201497号),要求在村(居)设立长期公示栏,明确公示程序、时间、格式,公布县、乡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举报。自2015年起,在市民政局网站按季度对全市低保对象信息进行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强化问题导向,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治理。低保的主要认定条件就是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无名额或指标限制。为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2014年以来,我市每年开展低保专项治理行动,强化乡镇(街道)、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严肃整治低保工作中政策落实不到位,“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禁止摊派低保名额,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实行“应保尽保”。2016年和2017年以市政府名义下发通知,抽调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督查组,分别对低保规范化活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开展了督查,对存在的问题形成了通报下发各县区。开展了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指导县区全面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坚强督查,突出抓好低保长期公示、完善低保档案,要求所有低保对象必须签订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存档,各县区全部实现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发放低保金。20181月开展了全市民政领域“微腐败”问题治理专项行动,加强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中赡(抚、扶)养费的计算,要求全市低保对象的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直系亲属签订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对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状况开展数据比对,目前,正在修正错误的身份信息。

(三)完善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扩展核对数据源。我市于2013年出台了《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临政办发〔201378号),2017年下半年市级数据核对平台正式启用,实施新增低保对象按季度核对,在保低保对象每半年核对,参与核对的市级部门扩大到6个,涉及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等多个项目,同时与省核对平台进行了对接,核对地域由本市扩展到全省,与县区核对平台实施对接,方便了传输和反馈。可以更加直观、真实地获取低保申请人或相关赡(抚、扶)养人的收入、财产状况,虚报、瞒报收入的情况大幅减少。

   (四)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宣传和政策培训力度,提高低保政策知晓率。2015年起,持续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在广场、车站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立宣传站,发放明白纸、宣传册,或深入社区、村庄进行政策宣讲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近两年来,市民政局加强与临沂日报、沂蒙晚报的合作,开设政策宣传版面,通过“临沂新闻”、“马上就办直通车”等电视栏目的专题采访,宣讲社会救助政策,在“行风热线”市民政局上线期间,开展了多期社会救助政策专题宣讲。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也不不断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力度,已先后对3000余名县、镇、村工作人员进行了政策培训和答疑释惑,提高他们业务能力和服务群众的能力。

(五)加大低保兜底保障力度,助力脱贫攻坚。20179月,我市再次提高社会救助标准,这是我市连续第7年提高低保标准。20177月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经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500元,临港区、蒙山旅游区及九县由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450元;16个县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3003410元全部提高到3700元。标准提高后,我市所有县区农村低保标准均高于省定扶贫线,城乡低保标准之比由去年的1.61:1进一步缩小到1.51:1,完成了2017年度上级的评估目标。

(六)加强政策衔接,缓解其他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一是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医疗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对于其他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收入且符合县级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条件的,根据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救助比例实施救助;同时开展重特大医疗救助工作,对经医疗救助和社会捐赠后,剩余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2017年共实施医疗救助172347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15167.06万元。二是提高临时救助水平。2014年底,开展了临时救助工作,2017年所有县区建立了“救急难”工作机制,对遭遇突发事故、重大疾病等临时困难的家庭做到了主动发现、快速响应、部门联动、综合施救。逐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2017年共有13个县区临时救助最低救助金额提高到1000元以上,全年共实施临时救助23957人次,发放临时救助金3311.27万元。三是完善支出型家庭重病患者、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的低保政策。2017年以市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27号),对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经个人申请,可将本人纳入低保。对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家庭,在提出低保申请前一年的家庭总收入减去当年度自负医疗费用,符合低收入条件,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认定标准的支出型家庭,按规定程序可将患者本人纳入低保。

二、存在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市低保兜底保障力度、低保工作规范化程度不断加强,但由于基层工作力量薄弱、工作经费短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收入核实难度较大等因素,个别地区仍存在一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现象。

(一)家庭收入难认定。一是农村低保申请家庭主要收入为农业生产、打零工或做小生意,在认定家庭收入时由于农作物产量、收购价格、打零工或做小生意的时长等没有证明材料,无法准确核实。二是收入核查人员主要是乡镇(街道)管理区工作人员,部分乡镇(街道)管理区工作人员对政策的把握不够,又同时肩负着村居“两委”建设、化解矛盾纠纷等多项任务,确实存在有片面听取村干部介绍和推荐的情况。三是赡(抚、扶)养费认定困难。很多老年人认为低保是上级拨付资金,不要白不要,不愿意伸手向儿女要钱,有些子女居住在外地,同村居民不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也出现了部分申请对象刻意隐瞒本人或子女的家庭经济状况,到交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到银行提取存款等等情况,导致家庭收入难以计算。四是农村情况复杂,很多村干部抱着不得罪人的态度,对核对数据结果依赖较大,对于未能实现信息共享的数据,听之任之。

   (二)民主评议程序不规范。个别村居在召开民主评议时没有按规定邀请党员代表或村民代表参加,民主评议记录不完善,过程不透明,在民主评议时不注重宣讲政策,没有充分介绍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仅以是否残疾、患重病、年老体弱为标准,导致个别困难群众由于人缘不好或村中家族成员较少无法通过民主评议的情况。部分群众对低保政策了解度不够,不了解民主评议的作用和目的,认为民主评议就是最终结果,评议不通过即不符合低保条件。

三、下步打算

针对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健全农村低保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低保申报程序监管”、“加强农村低保资金使用和发放监管”、“加强农村低保的动态跟踪管理”、“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公众监督”等相关建议,我们下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低保制度。2018年拟出台《临沂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低保办理程序和规定条件,对于农业生产、打零工、个体经营等非固定行业收入,指导县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种养殖实际制定家庭收入评估办法。目前,低保办法已起草完毕,家庭经济收入评估已在临沭县部分镇街进行试点,待取得成效后,将全市推广。

    (二)提高低保标准。将继续加强与市财政局的沟通协调,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标准,使城乡低保标准之比缩小到1.5:1之内,农村低保标准动态高于2018年省定扶贫线。

    (三)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根据民政部要求,2018年在全国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我们将以核对机制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低保长期公示,促进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制定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待省民政厅出台《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后,根据我市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增加基层低保经办工作力量,缓解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审核压力。

(五)继续加强低保政策宣传和公示,提高群众监督参与率。继续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在市、县(区)网站、报纸的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村(居)、乡镇(街道)公示栏长期公示,县(区)网站长期公示。

    (六)规范低保金发放。2017年农村低保已全部实现通过财政涉农“一本通”发放,对于部分行动不便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低保家庭,乡镇(街道)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的方式,经低保对象授权,委托专人领取后送达本人。督促各县区加快低保金发放流程,年底前全部县区实现按月发放。

    (七)罗庄区傅庄街道无子老党员未享受低保待遇问题。

 接到提案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罗庄区民政局救助中心于416日汇同傅庄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彭庄村村书记及村委工作人员到邓如桂老人家中进行入户走访。经调查了解,邓如桂今年95岁,老伴邓徐氏93岁,有5个女儿、一个孙子,均已成家。两位老人住在4间瓦房,大约70平方米,家中有空调、冰箱,每月有200元养老金,400元高龄补贴,另有2.2亩土地,由其孙子耕种。

大女儿邓湘莲,66岁,出嫁到傅庄街道彭庄村,配偶杨景芳,家庭年总收入10万余元。三个儿子,均有稳定收入来源。

二女儿邓湘霞,63岁,出嫁到罗庄街道焦沂庄村村,配偶赵玉忠,为褚墩煤矿退休工人,月退休金3000多元。一儿一女。

三女儿邓湘荣,60岁,出嫁到册山街道同沂庄村,配偶裴英良,有稳定收入来源,家庭年总收入3万元左右。

四女儿邓湘云,57岁,出嫁到傅庄街道沂兴庄村,配偶李克泉,两个儿子,均打工,月收入3000元左右。

五女儿邓湘玲,54岁,出嫁到傅庄街道西小庄村,在北城新区打工。两个儿子在外地打工,家庭年总收入5万以上。

孙子邓艳鹏,48岁,傅庄街道彭庄村。在附近企业上班,月收入3000元左右。

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规定,赡(抚、扶)养费应当计入低保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按照协议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计算;对于没有法律文书的,用相关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当地低保标准2倍,剩余部分的50%,平均分配给被赡(抚、扶)养人。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邓如桂老人的孙子邓艳鹏也属于赡养人之一。根据其5个女儿、1个孙子的家庭收入进行计算,应当支付的赡养费明显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不符合低保条件。

 

 

临沂市民政局

                               2018710

 

 

 

 

 

 

 

 

 

 

联系单位及电话: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7200923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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