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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审核表(行政确认类)
2013-07-05 00:00   审核人:

行政确认类 共 5项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婚姻登记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伤残等级的评定、补办、调整、备案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年检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民政部规章《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省民政厅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国税、地税文件《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年检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民政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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