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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审核表行政处罚类
2013-07-05 00:00   审核人:

行政处罚类 共29项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全市性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撤销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全市性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结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结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结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结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结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结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结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收、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结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撤销登记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以及被撤销登记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撤销登记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理:(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理:(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理:(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帐户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理:(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帐户的。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理:(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撤销登记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涂改、出租、出借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结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结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结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结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结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结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结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受的捐赠、资助。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结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未经登记,擅自以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 限期停止活动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沂市民政局

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权力

事项依据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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