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13001001406 |
权力事项名称 |
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变更、合并、解散审批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审批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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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个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2.《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3月省政府令第11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对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2年3月鲁民〔2002〕31号)二、受理审批机关:“对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社会福利机构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受理、审批,审批权限由各市民政局确定。其中儿童福利机构和涉港澳台或外资申办的福利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
实施主体 |
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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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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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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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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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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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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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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