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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登记
2017-11-17 09:40   审核人: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13000701402
权力事项名称 涉外收养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审批对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
实施依据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伯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通过)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实施主体 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科
共同实施部门 公开范围 不公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250元/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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