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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2017-11-17 09:50   审核人: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13000201410
权力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审批对象 单位或个人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科
共同实施部门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9-7200928
备注 市县属地管理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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