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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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民间组织管理局
|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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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民间组织管理局
|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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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民间组织管理局
|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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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强对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民发〔1996〕第17号)第三十二条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 区划地名科
|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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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区划地名科
|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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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区域界线界桩管理保护工作
|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08年8月29日民政部令第3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区划地名科
|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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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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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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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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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9月24日民政部令第54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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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社会事务科
|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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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民事发〔1992〕第24号)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 社会事务科
|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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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指导检查救助站救助工作情况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 社会事务科
|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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