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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2017-11-17 10:06   审核人: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13000101402
权力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实施主体 在临沂市民政局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单位和个人 承办机构 民间组织管理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时间)
咨询电话 0593-8771680 投诉电话 0539-7200931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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