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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2017-11-17 10:14   审核人: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13000101404
权力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依据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5〕152号)将“涉外涉港澳台养老机构、省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许可”委托下放设区的市政府民政部门。
实施主体 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10日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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