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副局长乔守金:
经市政府同意,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助推全市脱贫攻坚工作,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27号),我市将全面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其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7月起调整;今年10月起,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政策背景
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最直接的措施。我市的农村低保标准已实现与省定扶贫线的有效衔接。
根据规定,城乡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要达到当地保障标准的60%以上,其中,享受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补助水平要达到省定扶贫线,并确保在脱贫年度内全部兑现到位。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经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500元,临港区、蒙山旅游度假区及九县由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450元;16个县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300~3410元全部提高到3700元。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经济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750元,临港区、蒙山旅游度假区及九县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680元;16个县区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部分自理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
(二)执行时间。
城乡低保标准自2017年7月起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0月起执行。各县区要按照新的标准,严格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三)工作要求。
提标后新增支出按现行渠道由各级财政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新的保障标准。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严格办理程序,落实公示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并做好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严禁滞留、拖欠,及时足额将各项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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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27号)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