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低保对象是不是不能购买住房?
答:低保对象也有享受住房的权利,但下列情况不能申请低保或继续享受低保:一是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二是非因拆迁原因,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三是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四是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享受低保期间,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
2问:低保对象享受电价优惠,为什么还收取电费?
答:电价补贴实行“先收后返”,日常的电费应随普通群众一起交纳,优惠的部分随低保金一并返还。
3问:低保对象在住院方面还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低保对象的住院花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在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时分别按70%、50%、3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4问:村里已经进行公示,但还想确认一下低保信息,可以再去哪里查询?
答:可以到乡镇(街道)民政办查询,也可以登录市或县区民政部门网站进行查询。
5问:户籍不在本地,可以申请低保吗?
答:一是具有本市户籍,但在市内其他县区有固定场所居住,居住满1年的家庭,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低保;二是不具有本市户籍,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的场所居住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6问;以前一直是低保对象,为什么现在不是了?
答:低保不是“终身制”,当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或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即按程序取消低保待遇;另外,各县区每年还对在保对象进行集中复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也将及时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