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沂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会组织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有条件的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预决算。
第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机构和工作岗位,会计人员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熟悉会计法律、法规,掌握会计业务有关知识,具备会计工作能力。不具备条件设立会计机构或配备财会人员的可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社会组织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社会组织各项收支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第七条 社会组织主要收入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有关部门的拨款及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社会组织提供的有偿服务,服务内容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收费标准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
第十条 社会组织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社会组织应履行涉外活动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纳税,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依法取得的收入,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的财务支出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指社会组织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差旅费、教育培训费等;
(三)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
(四)创办经济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五)其他合法开支。
第十四条 经批准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杜绝违规大额提现、将资金转存个人账户、“白条列支”、违规借贷等行为;社会组织各项支出须有合法凭证,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经社会组织日常工作负责人审核后报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的货币资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建立相关日记账,逐日登记货币资金的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账,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和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应使用《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根据捐赠人意愿订立捐赠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入账,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账外设账。不得将会费票据、往来票据与其他票据混用,禁止用会费票据收取捐赠款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须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换届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监事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等,对财务收支、资金活动、财产管理等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账簿、报表齐全,数据准确,不得在往来科目核算收支。对有损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决策及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会计人员可提出异议并有权拒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建档建库。社会组织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不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