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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
2008-03-05 00:00   审核人:

一、服务对象 有意组建社会团体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山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服务内容 山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查 三、办事程序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先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持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执业许可证、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向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社团管理办公室收到文件材料后,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发给申请人登记受理通知书,并于发出通知书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0日内,向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报送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社团管理办公室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有效文件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发放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通知书。 3、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先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法定代表人应自完成清算15日起,向社会团体提交有效文件并申请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有效文件30日内办理审核手续,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4、按年度发布年度检查公告,对本市已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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