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流程
名称核准需要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可行性报告(参照文本12);
二、举办者(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三、举办者身份证复印件;举办单位提供已审核的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举办者必须为2人以上共同举办或法人单位1家以上举办);
四、已审核过原件的专职专业人员的从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与开展业务活动要求相适应的专职专业工作人员:学校、医院等大型社会组织10人以上,社工类社会组织至少2名社会工作者,专职会计、出纳各一名(提供会计证)。
五、《出资保证书》(参照文本13)(出资人签字并按手印、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表1)(正反面打印)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登记表》(表14)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表15)(1份/人、身份证复印件粘于反面、个人简历真实、完整、不能有公职人员(公务员、事业编))
九、《民政局关于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征询意见》,需征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且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成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注明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举办者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及使用用途、办公住所、章程制定情况,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情况,联系电话等;落款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1.业务主管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正式意见或函)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个人简历,在要成立的社会组织的所在行业的从业经历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办公住所产权证明:房产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机构代码证(需事业单位盖章)复印件。
六、使用权证明:租赁协议或产权人无偿提供使用的证明(产权人签字)
七、位置说明:位置、面积、产权人、使用方式、期限。
六、章程(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文本11)制定,合法、规范、完整)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表3)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表2)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4)
十、其他必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