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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申办条件及材料目录
2016-08-01 00:00   审核人:

一、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具体申办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初步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政府授权的组织,其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有必要的场所。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名称核准:①可行性报告,内容写明: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拟定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情况及联系人电话、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②举办者身份证复印件或举办单位提供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为2人以上共同举办或法人单位1家以上举办);③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④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且不得收回和获取分红,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⑤《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此表一式两份)

2、成立登记:①成立登记申请书。包括申请成立准备工作、验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等基本情况;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③章程草案。参照市民政局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④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个人简历等;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⑥住所使用权证明。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使用期必须在1年以上;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⑨其他必要的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 在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临沂”或“临沂市”;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包括的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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