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编码:3713000101401
(二)实施机构:临沂市民政局
(三)申请主体:全市性社会团体发起人、申请人;全市性社会团体。
(四)受理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地址:
(五)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改)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六)办理条件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政府授权的组织,其职能应当涵盖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须3万元以上;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成立大会符合法定程序;
9、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被撤销登记等其他原因终止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完成清算。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将章程草案事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
2、社会团体依规定的程序通过修改后的章程;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七)申请材料
申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报告;
2、发起人在本行业、产业、专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的相关证明资料;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名称核准表》;
4、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
5、验资报告;
6、住所使用权证明;
7、成立登记申请书、成立大会会议决议;
8、《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
9、《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1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12、成立大会通过的章程。
申请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名称。①变更登记申请书;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提交通过的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2、变更住所。①变更登记申请书;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3、变更法定代表人。①变更登记申请书;②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③原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⑤《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变更业务范围。①变更登记申请书;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③修改后的章程;④《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5、变更注册资金。①变更登记申请书;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验资报告;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①变更登记申请书;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③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⑤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提交通过的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申请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包括注销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
2、决定注销的会议决议或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4、清算报告书;
5、清算审计报告;
6、《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申请社会团体章程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2、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时间)。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九)审批收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服务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窗口咨询地址:临沂市行政服务大厅临沂市民政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9—8771680。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沂市民政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771680。
②信函提交。临沂市行政服务大厅临沂市民政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邮编:276000,联系电话:0539—8771680。
③网络提交。在窗口申请用户名及密码,登陆网址:http://www.sdnpo.gov.cn/
在“网上办事大厅”下“登记年检在线申报”进入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市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
网址:http://www.lyzwdt.gov.cn/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市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http://www.sdnpo.gov.cn/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http://www.lyzwdt.gov.cn下载。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8771680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本证有效期一届(按届期定期限),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延期换届批准后提出延续申请。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负责对市民政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市民政局窗口电话:0539—8771680
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0539—8770096
(二)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328114。
(三)行政诉讼受理机关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联系电话:0539-8325568。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点击下载:社会团体登记业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