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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手册
2016-09-03 00:00   审核人: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编码:3713000101402

(二)实施机构:临沂市民政局

(三)审批对象:在临沂市民政局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单位和个人。

(四)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办理条件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将章程草案事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

2民办非企业单位依规定的程序通过修改后的章程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七)申请材料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成立登记申请书;

4、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

5、章程;

6、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7、验资报告;

8、住所使用权证明;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3、董(理)事会的决议;

4名称变更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修改后的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提交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后的章程;住所变更的,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债权债务的说明;开办资金变更的,提供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提供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5、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应当向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包括注销理由及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

2理事会关于注销登记事项的决议

3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4清算报告书;

5清算审计报告;

6、关于债权债务的说明;

7、银行账户注销凭证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2、理事会通过的章程。

(七)审批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特殊程序时间)。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九)审批收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临沂市民政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1)窗口接收。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沂市民政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771680

(2)信函接收。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沂市民政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邮编:276000,联系电话:05398771680

(3)网络接收。在窗口申请用户名及密码,登陆网址:http://www.sdnpo.gov.cn/

在“网上办事大厅”下“登记年检在线申报”进入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台账。

3.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市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

网址:http://www.lyzwdt.gov.cn/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市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http://www.sdnpo.gov.cn/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窗口工作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http://www.lyzwdt.gov.cn下载。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现场勘查。市民政局窗口联系业务科室派出相关人员到申请单位住所地实地勘察,对住所位置、面积、使用形式、产权、办公设施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四)审批决定

1.窗口首席代表做出审核意见,民政局分管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市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通过“金民工程”系统获取批准意见后对文稿加盖公章并打印。

(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市民政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六)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临沂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lyzwdt.gov.cn)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事项名称

项目名称

批准

不予批准

公开截止日期

业务联系人

时间

批准文号

时间

不予批准决定书编号

(八)归档:登记提交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市民政局档案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即时建档归档,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市民政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负责对市民政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五、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预受理类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许可申请书

见附件3

2.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见附件4

3.补正材料通知单

见附件5

 4.受理通知书

见附件6

 5.不予受理决定书

见附件7

 6.变更延续申请表

见附件8

 7.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见附件9

 8.行政许可代为申请委托书

见附件10

(二)审查与决定类

1.准予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许可证》)

见附件1

2.不予批准决定书

见附件11

3.送达回证

见附件12

(三)特别程序类

1.陈述申辩告知书

见附件13

2.陈述申辩笔录

见附件14

3.听证告知书

见附件15

4.听证权利公告

见附件16

5.听证笔录

见附件17

6.延长办理期限通知书

见附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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