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加强社会团体民主自治建设和民主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社会团体应参照本指引准备换届工作,并就有关事项提前与民管局沟通,联系电话:7200932,邮箱:sdlyshzz@126.com,地址:北京路13号市民政局511室。
一 总则
1.社会团体换届有关事项应按照本指引执行。
2.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会员数量少于100个的,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4.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5.社会团体应设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6.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行业协会商会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
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会长、副会长以及实行选任制的秘书长等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提前换届的参照本《指引》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延期换届的需呈报《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报批表》,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任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换届或超过一年以上不换届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换届,并确定该社会团体当年年检为不合格。
7.社会团体的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 换届选举的工作筹备
8.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应根据本团体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
(1)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包括:换届的时间和要求,选举工作步骤等。
(2)选举办法(草案)。
9.社会团体选举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直接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会长、副会长以及实行选任制的秘书长。
社会团体换届提倡实行差额选举。
10.社会团体的选举,应设立专门的选举委员会主持。
三 参会人员和候选人
11.选举主持机构应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审查结果和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名单。确保会员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会员对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资格持有异议,可以在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名单公布后7日内,向选举主持机构提出,选举主持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7日内作出答复或补正。如持异议会员不满意选举主持机构的答复,可向理事会提出,由理事会作出最终决定。
12.会员。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会员入会程序,保障会员平等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确保社会团体选举的公平公正。
定期公开会员名册。社会团体应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新增会员名单、退会、除名会员名单,并在年检中将会员名单变动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3.会员代表。会员数量少于100个的,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量不得低于100个,且应多于理事候选人数,具体由本团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会员代表产生方式:按选区选举代表,理事会确定选区,每个选区按比例推荐确定代表名额。
单位会员参会代表产生方式: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
14.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候选人,可以以下几种提名方式:
(1)会员联合提名。
(2)会员自荐为候选人。
(3)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
(4)上届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提名候选人。
四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
15.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的人数由本团体规定,一般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16.理事人数较多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为理事人数的1/3。
17.监事会人数一般为3-9名,且应为单数,并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从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五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18.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设会长1人;副会长1—5人;秘书长1人。
秘书长应为专职,提倡面向社会聘任专职人员。
(行业协会商会规模较大且不涉及领导干部兼职的,副会长人数可适当放宽至不超过理事数的1/10,但最多不得超过10名,且应实行差额选举。)
19.会长不兼任秘书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和秘书长;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秘书长不得从同一单位产生。
20.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在章程中写明,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21.社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22.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退休后,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六 选举
23.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4.无记名投票选举应遵守以下程序:
(1)签到。监票人组织监督到场会员(或会员代表)签到,清点人数,并书面汇报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人数;
(2)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检查是否为空箱,确认后当场封闭;
(3)发放选票。监票人、计票人按实到人数将选票发放给会员(代表)。监票人、计票人在发放选票时应坚持“一人一票”原则,并在完毕后向大会汇报选票制作、发放、剩余情况。剩余选票应当众销毁;
(4)介绍选票。监票人向会员(或会员代表)介绍选票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5)投票。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6)开箱点票。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当场打开票箱,计票人验票点票,计算收回选票数,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本次选举有效;
(7)计票、唱票。计票人、唱票人在计票前应整理分拣出无效选票,再进行计票(唱票);
(8)报告计票结果。计票人机票后,填写选举结果统计表,由监票人审核后,经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签字确认。监票人向大会报告机票结果;
(9)宣布选举结果。
25.社会团体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赞成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场对得票相当的负责人再次进行投票选举,得票多者为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可按照选举办法的规定,对不足的名额当场进行补充选举,或者在下一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进行补选。
26.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整理成册,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27.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后产生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应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 报批和备案
28.社会团体准备换届工作时,请参照本指引,就有关事项提前与民管局沟通,并在换届选举会议召开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换届事先报批表》(一式两份);
(2)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
(3)选举办法(草案);
(4)拟任理事以上职务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名册;
(5)行业协会商会以外的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确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名誉会长、顾问等)的,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
(6)章程草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届财务审计报告。【市社会组织创新孵化园入驻了支持型社会组织——市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会(地址:通达路17号福彩大厦2楼东首,联系电话:8134560),可提供社会组织财务审计服务】;
(8)讨论决定选举换届事项的理事会会议纪要(附理事监事到会签到表,必须为本人签名);
(9)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换届会议上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发送民管局邮箱。
29.社会团体应在换届选举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应派人出席,对换届选举进行监督指导。
30.社会团体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到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局窗口(8771680)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31.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的,应在届满前三个月召开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在届满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报批表》;
(2)通过延期决定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八 届中调整
32.社会团体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应为本届理事。社会团体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
33.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按照换届选举的规定进行。
召开理事会选举的,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推荐的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被罢免或辞职的,由理事会推举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
社会团体负责人增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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