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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2017-11-17 09:59   审核人: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13000101401
权力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改)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实施主体 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民间组织管理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时间)
咨询电话 0539-8771680 投诉电话 0539-720093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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