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南
一、事项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二、办理依据
(一)《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办理条件
(一)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二)公开募捐活动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按照其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提交材料
(一)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开展公开募捐的方式、详细接受捐赠方式(实物、现金等)、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是否合作募捐等。
(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会议纪要。
(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五)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在30日内提交工作总结、募捐财务报告和开展募捐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五、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基本流程
(一)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交相关资料;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三)民政部门依照慈善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开的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对出现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情形的慈善组织将纳入异常活动名录向社会公告或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七、网上填报
网上填报同步。登录山东社会组织网(http://www.sdnpo.gov.cn),在“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下点击“登记年检在线申报”。用户名为社会组织中文全称,初始密码为1。
有关表格在山东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栏中下载(一式两份),格式表格、法律要件、批文和相关证明,扫描填写后上传。
八、联系方式
地址:临沂市北京路13号市民政局五楼511室
联系电话:7200932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为准。
相关链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