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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优惠政策明白纸
2018-01-09 12:13   审核人:

参考文件:

1、《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2号)

2、《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33号)

3、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16〕100号)

 

养老方面优惠政策

 

一、资金支持

“十三五”期间,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将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开办、运营,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等给予扶持,享受以下财政补助政策:

1、建设补助

(1)养老机构。利用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租赁期20年以上)建设或投入使用、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数,在省级财政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6500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改造用房、租赁用房(租用期5年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在省级财政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改造建设补助。

(2)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原则上设置床位数10张以上,建设配备达标,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建筑面积在300-749平方米、75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对300平方米以上、符合要求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财政每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3)农村幸福院。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原则上占地面积不低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低于20张,设置居室、伙房、餐厅、娱乐活动室、健康康复室、室外活动场所,配备必要的纳凉、取暖、起居、餐饮、健身、娱乐、洗浴、消防等器材,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午餐供应、文化娱乐、情感交流、精神慰藉等基本要求的农村幸福院,在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3万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开办、运营补助

(1)养老机构。对已投入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进行补贴,省级每人每年补助600元、1200元、2400元,市级每人每年补助400元、600元、1200元,连补三年。

(2)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对已投入运营,建设配备规范、运营管理良好、服务达标,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建筑面积在300-749平方米、75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的开办补助。

(3)农村幸福院。对已投入运营,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省级财政给予3万元开办补助。

3、城乡社区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发展奖补

为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对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建筑面积在30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省级分别补助运营主体6万元、8万元、10万元,市级补助每处运营主体4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4、购买岗位服务。符合开发设置公益性岗位要求的养老机构,可以向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政府按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土地供应

“十三五”期间,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对于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将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明确出租标准、权利义务,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减少投资者现金压力。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有偿用地的规定,以土地有偿出让方式优先保障供应。对依法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协议出让底价;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探索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三、税费减免

对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水、用气、用暖价格执行居民价格;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住宅(居民)价格执行;实行阶梯式价格的,按照不高于居民第二档阶梯价格执行。

四、人才培养

将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作为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工作重要内容,建立一支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依托临沂大学、山东医学专科学校和各类职业院校,(含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定期对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管理和护理人员实施专业技能培训,对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实施免费或低偿培训。对养老护理资格培训政府给予补贴,对在社会化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的护理服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市级财政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级财政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本、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1年以上的本科、专科毕业生,省级分别给予2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专科毕业生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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