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制度 |
序号 |
名 称 |
政策依据 |
发放范围 |
发放起始时间 |
发放标准 (人/月/元) 及经费来源 |
1 |
低保老人高龄津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的通知》(临民〔2013〕131号) |
具有临沂市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 |
2013年10月 |
80-89岁100 90-99岁200 |
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山东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 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 号) 2、《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4 号) 3、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临政发〔2016〕14号文件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临民函〔2016〕52号 ) |
为具有临沂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
2016年1月 |
85 |
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补贴对象为具有临沂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
6 |
残疾人两补政策衔接 |
在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前提下: 1、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择高领取。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 2、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领取。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条件、享受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 3、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补贴的残疾人,1-4级伤残军人(其他符合条件的伤残军人可享受)。 4、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残疾儿童。 5、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社会(儿童)福利院供养人员等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 6、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可重复享受)。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享受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优抚对象;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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