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社会福利机构设立许可
编码:3713001001406
(二)实施机构:政务大厅市民政局窗口
(三)申请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举办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的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儿童福利机构。
(四)受理地点: 政务大厅市民政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第七条
2、《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四条
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02]31号)第二条
(六)办理条件
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并符合建筑规范和行业化标准;
3、注册资金按床位数计算,设置床位数应在20张以上,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4、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
5、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6、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1、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办人为公民个人的,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提供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编码、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的合资、合作的港澳台及境外的,提供申办人的护照复印件。
(2)筹办申请表。申办人填写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内容包括申办福利机构的基本情况,申办福利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申办报告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申办因由和目的、投资方式、机构性质、机构规模、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设置地址、要提供土地使用合法证明和建设规划的总体设计方案;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合法租赁证明。
(4)资金证明。除注册资金外,平均每张床位的流动资金不低于1000元,儿童福利机构不低于2000元。验资报告由具有证明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
(5) 外资批准文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与港澳台及外资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双方签署并经公证部门的协议或合同书,以及与受理机关同级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2、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正式开业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
(2)《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建设部门验收合格证或者场所证明;
(4)机构平面图和入住人员住房平面图;
(5)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管理制度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行业性管理服务标准;
(6) 工作人员名单和健康证明。医生、护士应持有卫生院校颁发的毕业证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护理人员应持有经民政部门培训后颁发的上岗证。
社会福利机构的场所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标准,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的要求。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作日。
《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七条: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民政局福善科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咨询地址: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9—8771680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筹办,提交申报材料
提交地址: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771680。
(二)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筹办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同意的,发给《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规模大小,筹办批准书的有效期分为1年和2年。社会福利机构在筹办批准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筹建完工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发证
正式开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退回补正的,办理期限以收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其性质分别向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五)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8771680
(六)年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申请执业证书年度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
2、年度审验报告书;
3、年度审验自查小结;
4、年度财务收支报表;
5、其他相关材料。
审验机关对符合年度审验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准予继续执业;对不符合年度审验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收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七)变更、合并、解散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社会福利机构合并、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和财务结算,并妥善安置收养人员。解散的,应当交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临沂市民政局福善科科长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临沂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对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临沂市民政局办公室电话:0539-7200966
信箱:山东省临沂市民政局(北京路13号)。邮编:276000
(二)行政复议
1.山东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高新街1号,联系电话:0531—86921692
2.临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表单填写
(一)《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见附件1)。
(二)《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见附件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社会福利机构筹办
申 请 表
机构名称
申 办 人
申请日期
说 明
一、社会福利机构的申办人,要按本表内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无误。
二、本表一律使用兰黑墨水或黑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四、表内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五、本表一式三份,申办人、受理民政部门和审核民政部门各执一份。
申办福利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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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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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文化程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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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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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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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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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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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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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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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
何地任何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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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福利机构的基本情况
申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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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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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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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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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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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福利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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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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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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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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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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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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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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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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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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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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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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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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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报告
内容包括:申办因由和目的、兴办规模、投资方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审 批 情 况
民 政 部 门 意 见 |
受 理 机 关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审 批 机 关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执业申请表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说 明
一、申报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必须如实填写,字迹清楚工整。
二、申报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必须附本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服务工作标准。
三、申报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必须同时提交《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有关材料。
四、此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受理民政部门和审批民政部门各一份。
基 本 情 况
单位名称 |
|
申办人 |
|
地址 |
|
电话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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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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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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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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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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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 |
占地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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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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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人员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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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床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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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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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用房 |
|
后勤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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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活动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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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房 |
|
休息会客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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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 |
|
其他 |
|
办公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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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工 状 况 |
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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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护 人 员 |
医 生 |
小计 |
|
护 理 员 |
小计 |
|
其 中 |
高级职称 |
|
高级技工 |
|
小计 |
|
中级职称 |
|
中级技工 |
|
管理人员 |
|
初级职称 |
|
初级技工 |
|
医护 |
|
护 士 |
小计 |
|
培训情况 |
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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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 |
|
高级职称 |
|
工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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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
|
未培训 |
|
临时用工 |
|
初级职称 |
|
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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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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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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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机 关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审 批 机 关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领证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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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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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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