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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南
2018-12-04 14:20   审核人:

一、项目类别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

二、认定条件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低保。

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法定赡(抚、扶)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等。赡(抚、扶)养费难以精准认定的,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测算,并充分参考民主评议意见。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义务人在被赡(抚、扶)养人提出低保申请之月前一年内购买中高档汽车和非普通商品住房的,被赡(抚、扶)养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

三、保障标准

20189月起,城市低保标准: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经济区每人每月520元,9县及临港区、蒙山旅游区每人每月500元。

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4200元。

四、办理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委托村(居)递交或直接递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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