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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南
2018-12-04 14:22   审核人:

一、项目类别: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认定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1. 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并由供养服务机构与入住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放弃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2. 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四、供养标准:

    20189月起,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5460元,完全不能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部分自理人员1800元,自理人员360元,照料护理标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部分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本通”发放给个人,照料护理标准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给供养机构、照料护理人或购买服务,用于给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

    五、办理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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