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进入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为民服务>>社会救助>>正文
临时救助审批流程
2020-04-24 11:34   审核人: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要全面落实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委托乡镇(街道)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户、次,具体额度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确定。

关闭窗口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