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保障标准及资金发放情况
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和《临沂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低保标准是依据我市恩格尔系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或者消费支出测算确定,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2021年第3季度,全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53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80元。
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和《临沂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低保补助水平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低保对象困难程度不同实行分类分档补助,严禁在辖区内实行平均发放。
据统计,2021年第3季度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6436人,农村低保对象194055人,共发放城乡低保资金25827.4万元。
二、低保办理程序
申请低保一般应按照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入户调查、张榜公示、县级审批、发放低保金、长期公示等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1.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授权书、填报申请人家庭及赡(抚、扶)养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表等材料,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评估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3.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拟批准的通知乡镇(街道)在申请地村(社区)公布户主姓名、保障人数、居住村(社区)、救助金额、县级民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县级民政部门公章、公示时间等,公布时间为7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准决定。确定保障金额,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救助金;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由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人重新公布,对不批准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4.经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民政部门可将低保审批权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实行乡镇(街道)直接审批的,具体程序由县级民政部门参照我市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研究确定。
5.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对辖区范围内的全部低保对象信息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状况定期复核,核查人员和低保对象应当分别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对经复核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监督举报电话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9-7200923;
兰山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9-8198193;
罗庄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9-7086910;
河东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9-2932096;
郯城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9-6800625;
兰陵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9-5977125;
莒南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9-7318827;
沂水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9-2267538;
蒙阴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9-5976786;
平邑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9-2652572;
费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9-2113271;
沂南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9-7379928;
临沭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9-2651176;
高新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9-7118087。
四、2021年第3季度城乡低保名单信息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