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二)实施机构:临沂市民政局
(三)申请主体:慈善组织
(四)受理地点:临沂市民政局511办公室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六)办理条件
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
(七)申请材料
请在“慈善中国”网上办事系统填写或上传以下材料:
1、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表(原件2份,纸质);
2、原募捐方案(原件2份,纸质);
3、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2份,纸质)。
4、确有必要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情况说明(原件2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时间)。
(九)审批收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单位咨询地址:临沂市民政局511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3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9—7200932。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单位提交。临沂市民政局511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3号,联系电话:0539—7200932。
②信函提交。临沂市民政局511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3号,邮编:276000,联系电话:0539—7200932。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即可获得编号。
3、获取收件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单位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市民政局单位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补正材料:
①属于单位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②属于信函方式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民政局人员以电话或邮件方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获取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获取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7200932
(四)获取备案
1.获取方式:单位领取或由单位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表》。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市民政局科室负责人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对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市民政局511办公室电话:0539—7200932
市民政局503办公室电话:0539—7200966
(二)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771928。
(三)行政诉讼受理机关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联系电话:0539-8325568。
四、表单填写
1、慈善组织变更财产捐赠用途备案表
2、告知书
3、承诺书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表
备案编号: 填报日期:
慈善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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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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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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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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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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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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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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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 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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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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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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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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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捐赠财产用途情况 |
原募捐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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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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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募捐方案规定 剩余财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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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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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捐赠财产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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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 剩余财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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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经办人: 年 月 日 |
(备案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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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告知书
一、申请人申请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②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③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④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⑤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⑥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⑦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⑧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二、备案后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临沂市民政局
年 月 日
附件3
承诺书
临沂市民政局:
我单位申请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慈善法》规定开展业务;
二、……,……;
三、……,……;
四、……,……;
五、我单位将遵守以上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我单位将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