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家庭寄养
(二)实施机构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三)申请主体
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受理地点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3号)
(五)办理依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9月民政部令第54号)第七条:“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七条 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六)办理条件
(1)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七)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以书面形式向儿童福利院提出寄养申请,并提供申请家庭的户口、住所、收入、健康状况、年龄、文化程度等证明材料。
2、审核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评估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
3、评估合格后对申请家庭进行寄养前培训,告知被寄养儿童身体状况及寄养期间注意事项等。
4、与寄养家庭签署寄养协议。
5、通过上门、电话等多种形式了解寄养儿童生活情况,定期对寄养家庭进行培训、考核、评估。
6、寄养家庭及其成员如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或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立即解除寄养关系。
7、建立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档案。
(八)办理时限:即办件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3号)
电话咨询:0539-7200928
二、办理流程
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评估→签协议→寄养的流程办理
三、 救济途径
(一) 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工作人员态度蛮横的。
(3)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二)投诉渠道: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539-7200928
四、表单及文书
1、寄养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卡复印件4结婚证复印件5、经济状况证明6、健康查体表7、学历证明8、无犯罪证明。以上材料各1份